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19]23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9-1-11
实施时间: 2019-1-11
法规类型: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46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增强市场流动性,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第3.1.4条作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3.1.4条修改为:“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二、第3.1.4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作如下修改,作为第3.1.5条:&ldquo......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