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9-1-9
实施时间: 2019-2-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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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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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发文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21-12-20
实施时间: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