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9-1-2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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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二、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海关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对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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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宠物入境检疫要求.doc    
2.海关总署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名单.doc    
3.携带入境宠物(犬、猫)信息登记表.doc    
4.具备进境宠物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