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税地字[1987]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87-7-28
实施时间: 1987-7-28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