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29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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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确保您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税务机关提醒您关注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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