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9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06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对2018年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