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25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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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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