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8-12-24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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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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