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6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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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对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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