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12-12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4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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