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8]2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8-11-1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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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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