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04]1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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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赣地税发[2004]1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
  据调查及各地的反映,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政业务问题各地执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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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按下列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1.对单纯开发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预征率暂定0.5%。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4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2.从事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暂定1%。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其它房地产开发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按1%的预征率预征。另外,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能及时准确计算扣除额的,预征率暂定为2%。”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地税发[2007]68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9
实施时间:2007-6-29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