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9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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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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