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10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8-9-28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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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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