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梧政办发[2003]3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3-21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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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梧政发〔20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托管档案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设立个人帐户,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统筹。
  第四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8%,缴费基数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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