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13
实施时间: 2018-9-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8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使纳税人提前享受降税红利,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