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8]73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8-9-7
实施时间: 2018-9-17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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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港通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及相关安排,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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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次修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