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18]422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8-9-7
实施时间: 2018-9-17
法规类型: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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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推动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落地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并明确相关安排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深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券商客户编码、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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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