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17]12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0-17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48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停征我省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相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取消、停征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有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