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函[2018]3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17
实施时间: 2018-1-17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编报主体
  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均是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责任主体,均需编报内部控制报告。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编报原则
  编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下而上、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