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发票领取规范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31
实施时间: 2018-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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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自2018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发票领取规范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增值税的,每月需在申报上月增值税并通过税务机关比对,或由税务机关人工解锁税控设备后,方可领取增值税发票。
  二、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的,每季度首月,需在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通过税务机关比对,或由税务机关人工解锁税控设备后,方可领取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需在完成“征期抄报税”,或由税务机关人工解锁税控设备后,方可领取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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