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4]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
实施时间: 2004-3-1
失效时间: 2006-12-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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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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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