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1]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6-18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以及总局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以下简称“两费”)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规范“两费”专项经费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