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涉税规范性文件由新设税务机构继续执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3
实施时间: 2018-7-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7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原国地税部门的工作和职责由组建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承担。为解决国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问题,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特此明确自治区民政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在上述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承担。
  自治区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