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7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6-29
实施时间: 2018-6-29
法规类型: 烟叶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