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7-1
实施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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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智利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和2018年6月6日通过换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已满足。
  一、中智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二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采用如下表述: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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