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等有关问题
发文文号: 国税发明电[2003]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联次及印制管理等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并下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文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