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发[2017]1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2-28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8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