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委会[2018]27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6-19
实施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