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 2018-6-25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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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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