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办发[2017]14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11-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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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后企业注销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桂工商发[2016]15号)要求,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事项,经税务部门办结涉税事项后,为企业出具《清税证明》。但在基层具体实践中,也遇到了部分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因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而无法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证明,导致无法顺利退出市场等问题。
  为推进我区“多证合一”改革落地,进一步规范企业注销登记工作,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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