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867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9-28
实施时间: 2002-9-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