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4-1-13
实施时间: 2004-1-13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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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年报准则第36条,“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及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的情况”。公司在执行该条规定时可以参考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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