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4-1-15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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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关于业绩预告,如公司已在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就200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了明确预告的,不需要再进行业绩预告;如公司虽在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过预告,但不明确或附加条件的,公司在年度结束后认为业绩完成情况达到本所年报通知和《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应当进行业绩预告标准的,在第一时间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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