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综治委[200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司法部
发文时间: 2004-2-6
实施时间: 2004-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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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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