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1997]1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1997-10-10
实施时间: 1997-9-1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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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关: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研究, 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 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 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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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