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5-11
实施时间: 2018-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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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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