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12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11-4
实施时间: 2003-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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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的纳税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3]27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管道充填气和储气垫底气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西气东输工程建成投产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销售天然气时留存在管道内和储气库垫底的天然气,属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库存气,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没有实现销售,同时也不属于《中化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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