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部分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3]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5-7
实施时间: 2003-5-7
失效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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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已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42个重点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见附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项目在2003年9月30日以前报关进口的设备,其关税按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进口环节增值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此前按该政策可免的已征关税税款予以退还,但对以此为税基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不予退还。
  二、该政策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42个重点国债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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