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9-11
实施时间: 2017-9-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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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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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doc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