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1-21
实施时间: 2017-11-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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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新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现就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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