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函[2017]13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5
实施时间: 2017-5-5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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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接部分单位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政策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就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关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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