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18]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8-2-1
实施时间: 2018-2-1
失效时间: 2021-1-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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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以下的,出让收益原则上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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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