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7]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0-17
实施时间: 2017-10-1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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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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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37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