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和注册官登记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工商综[2013]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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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
  为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质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内资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
  (一)市工商局商事主体登记权限包括:
  1.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商事主体(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2.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3.厦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商事主体,以及该商事主体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商事主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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