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
发文时间: 2018-1-30
实施时间: 2018-1-3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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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
  为做好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财税[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省、市及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对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水资源税的入库级次和收入划分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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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