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年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6]4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7-4
实施时间: 2016-7-4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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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企业(亦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法定期限。在前期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大力推进企业年报行政指导取得突出成绩的基础上,为切实做好企业年报期结束后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年报企业的后续处理
  凡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未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6月30日24时,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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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docx    
2.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doc    
3.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