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致全省成品油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2-9
实施时间: 2018-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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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成品油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为了确保您准确、快捷办理成品油发票涉税事宜,现将相关事项简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请通晓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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