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以“以物易物”等方式销售产品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流字[1989]第6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89-12-26
实施时间: 199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价格折让”等销售方式,据各地反映,有些纳税人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压低计价销售产品的办法,逃避国家征税。如果不对现存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仍以企业有关销售帐户所登记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漏洞很大。为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严肃税法、堵塞漏洞,现就上述几种销售方式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计销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原则核定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