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商建函[2018]48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 2018-1-30
实施时间: 2018-1-3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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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商请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我们支持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江苏省张家港保税港区、河南省郑州铁路口岸、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保税港区、海南省海口港、重庆铁路口岸、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同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地方城市责任,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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